县医疗保障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县医疗保障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医疗保障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方面的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全县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执行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
(四)组织制定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制定全县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我县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ー)有关职责分工。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建工作,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局党组管理的领导班子考核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等工作;组织协调目标责任的实施、考核和奖惩等工作;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要、保密、档案、车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安全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重要文件的起草和重要事项的督查督办,组织协调机关及相关单位业务,检查机关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局机关作风建设,承担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人:吕锡证,电话:0914-7328273。
(二)业务股。拟订全县城乡居民、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标准,统筹推进全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承担全县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各项补充保险的管理工作。执行全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拟订全县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支付管理办法;执行异地就医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全县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全县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执行全省生育保险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拟订全县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全县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人:谢存娥,电话:0914-7328750。
(三)法规与监督股。组织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拟订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全县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人:程爱玲,电话:0914-7327516。
李环宇 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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