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 > 政策 > 县政府文件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印发《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政发〔202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365体育投注_365体育网址-中国足彩在线推荐: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保障供水用水安全,满足农村居民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农村供水工程,是指为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建设的各类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集中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输水至处理设施,经净化和消毒后,通过配水管网输送到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供水人口100人以上。包括集镇水厂供水工程、联村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自然村的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是指农村分散居住户使用或采用简易设施或工具直接从水源取水,供一户或多户群众使用,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包括人饮井、水窖、自流管网、小型抽水泵站供水等,供水人口100人以下供水工程。

第三条 县、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农村居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村(社区)委员会对辖区内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四条 

(一)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饮水水源和供水用水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具体保障措施。县域内供水企业、村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各自供水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工作。

(二)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立项批复、竣工验收等工作;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工程水费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四)县卫健局负责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评价和项目建成后的水质监督检测,参与饮水供水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强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

(五)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分局负责农村饮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工作,统筹解决污染型水源地水质改善。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地需求保障。

(七)住建、交通、审计、税务、供电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供水用水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良性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是农村公益性的基础设施,从事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

第七条 建设、管理与使用农村供水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水利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乡供水发展规划,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全县农村供水总体规划及镇村建设规划。

第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坚持国家、地方、受益区群众共同负责的原则,宜采取多元化的筹资渠道,提倡和鼓励社会资本、民营资本投资兴建供水工程,并应积极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

第十条 国家、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居民饮水集中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规模较小的工程,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可集中组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有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水源,应规划建造集中供水工程;有条件的,应优先选择联片集中供水或管网延伸供水方式。其中水源和供水范围,可跨行政区域进行规划。受水源、地形、居住、电力、经济等条件限制,不适宜建造集中供水工程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划建造分散供水工程。

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竣工后,根据工程规模、审批权限,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资料交由工程建设管理和供水单位分别存档备案。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农村供水工程安装消毒系统竣工运行前,必须对管网、蓄水池等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处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迁建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县水利局同意,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水源保护与开发

第十五条 饮水水源地是指提供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的取水水域和密切相关的陆域。农村供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应当依次划定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设准保护区。

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分局负责制定农村供水工程饮水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规划,定期监测农村供水水源地。供水单位负责对水源设施进行管理和保护。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监督管理,依据《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遵循优先保障农村居民饮水的原则确定饮水水源地,依法划定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地理界线并公告。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编制饮水水源地保护总体规划和重点饮水水源地保护详细规划。规划建设和保护备用饮水水源地,保障应急状态下的饮水供应。

第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饮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标准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符合保护区建设要求的隔离防护设施。

第十八条 在农村居民饮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制药、化工、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设置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和转运站;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六)使用炸药、毒药捕杀鱼类和其他生物;

(七)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水源保护区。

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在农村居民饮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堆放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物品;

(三)设置排污口;

(四)擅自凿井取水;

(五)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六)从事经营性取土、采石、采砂等活动。

保护区内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规定标准,固体废弃物必须及时运出保护区处理;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第二十条 在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勘探、开采矿产资源;

(三)从事网箱养殖业;

(四)旅游和旅游开发活动;

(五)堆放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有毒有害物品;

(六)建立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七)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水水源的其他行为。

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排污口应当限期拆除;已有的旅游设施、采矿设施等污染源应当予以取缔;有害物质应当予以清除;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应当拆除或者关闭。

第二十一条 县水利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洛南分局做好农村饮用水源地的普查、登记、建档工作,结合区域内水资源承载能力及分布状况,统筹规划、开发和利用具有相应调蓄能力的水源工程。

石灰岩渗漏地区、枯水期水源严重短缺地区、水源严重污染短期内水质不能达标的地区、因移民搬迁人口大幅度增加等因素导致现有水源严重不足的地区,应当通过寻找新水源、兴建水库、水塘、水窖、雨水集蓄、跨域调水、开发地下水等途径解决水源不足。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供水要求,实现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集镇水厂供水工程

由国家财政投资兴建的集镇水厂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行使管理权,供水企业负责日常的运行与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运营模式,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滚动发展”的企业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联村、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一)通过国家补助、群众筹资(或投劳)兴建的供水工程,主体工程产权属归村集体所有;

(二)由个人或社会法人独资兴建的,主体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该类工程的建设和经营管理必须经工程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报县水利局备案。

联村、单村供水工程在不改变供水工程所有权和用途的情况下,可推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断探索新的经营方式。

第二十五条 分散供水工程,利用国家补助修建的单户或联户供水工程,实行“户建、户有、户管、户用”,产权属用水户所有。

第二十六条 利用县城供水或集镇供水管网延伸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工程验收后移交相关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集镇供水设施,以总水表结算的,总水表及总水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集镇水厂所有,总水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以户表结算的,总阀门及总阀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集镇水厂所有,总阀门至户表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共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单村、联村集中供水设施,户表水源侧的供水设施,归村集体所有;户表和户表用户侧的供水设施归用水户所有。

供水设施由产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管理维修。用水户共有的供水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可以委托供水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在投入使用前,应按照国家投资所占比例,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建立有效监督约束机制。供水单位应服从县水利局的管理,接受卫生健康局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设计供水能力在100立方米/日(含100立方米/日)以上的供水单位,必须在县水利局办理《供水单位资质证书》,同时报市水利局备案;同时向县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设计供水能力在100 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单位,由县水利局实行行业监管,由县水利局将100 立方米/日以下的供水单位信息及时通报县卫健部门,以便后续监督。

第三十一条 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运行管理。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分公司工作,分公司负责管理镇级水厂,协助镇办水利分站管理好村级水管员,镇办水利分站统筹分公司、水厂、村级水管员对村组供水工程进行维修管护、收费管理。

第五章  供水与用水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用水户的用水需要。在水源条件允许的条件下,经县水利局同意后,可以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十三条 集镇水厂在供水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供水单位编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响应体系、供水保障应急机制。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应由县水利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农村供水工程建成移交供水单位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及时进行确权定界,供水管线应分段设置管线标识桩。

第三十六条 在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沟、挖坑、采砂、取土;

(三)爆破、打桩、顶进;

(四)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堆放垃圾、粪便等污染物;

(五)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危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和水质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县水利局和供水单位要加强对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的宣传,加强饮水卫生、饮水安全、节约用水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村用水户的水商品意识和护水、节水意识。

县卫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督抽检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检测体系。县水质检测中心、供水单位应配合县卫健部门进行供水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 各村(社区)要确定专管人员做好单村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巡查管护维修工作。

第三十九条 农村供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水质检验、岗位责任、定期维修养护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体系,加强用电、药剂操作安全,确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要重视供水工程建设运行资料的积累和保管,为供水工程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供水工程资料包括:

(一)工程建设阶段形成的设计、施工、结算和竣工验收文件、图标;

(二)安全检查记录、运行日志、水质化验记录、设备设施检修记录、管网巡查记录、消毒药剂投放记录;

(三)生产运行统计报表;

(四)供水管理单位财务资料;

(五)其他声音、影像、文件、资料。

第四十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降低运行成本,在水利部颁布的《供水单位定员定岗标准》范围内,从严控制管理人员,供水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接受技术培训和每年度健康检查,经体检合格取得健康证、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一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工程服务体系,组建供水工程建设、安装、维修专业服务队和设置农村饮水服务网点,公布服务热线,常年开展工程配套、更新改造、巡查维护等服务工作,确保群众长期受益。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切合实际、符合规范,明确用户投诉渠道,并推行用户回访制度,定期向用水户征求意见。

第四十二条 各供水单位一般以每月下旬为抄表日,抄表数必须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用水户。经用水户核实后,当面结算水费或送达水费通知单后以其他形式缴费。水费一般实行月清月结。用户在接到水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

第四十三条 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合同,按合同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告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采取应急供水措施,并上报供水企业和县水利局。

第四十四条 供水工程应当加强供水计量水表的配置管理。供水单位应科学的配置计量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更换,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对不按规定安装计量水表的用户,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必须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四十五条 县水利局对集镇水厂实行目标管理。目标管理包括安全状况、实际供水能力、水质检验的综合合格率、管网的漏失率、能源单耗、设备完好率、单位制水成本、运行管理状况、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净水措施,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应按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四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水质定期检测制度,加强供水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应详细记载,及时反馈,每季度汇总上报县水利局,同时将水质检测结果报送县卫健局,县水利局每年向市水利局提供年度综合评价报告。

第六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四十八条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费用、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应根据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集镇水厂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供水单位编制供水水价方案,报县水利局审核,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

(二)联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镇政府、街道办会同供水企业编制水价方案,其水价可实行政府定价,也可在政府指导范围内确定,经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

(三)单村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经县水利局审核,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后执行;

(四)分散联户供水工程由用水户自行合理定价,收费管理。

水价确定实行公示制度,调整水价应举行听证并按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

供水成本核定时,工程投资应扣除受益区群众自筹和投劳折资部分,供水工程电价按国家优惠电价执行。

第四十九条 农村供水工程要核算提取工程维修管护基金,采取从水费中提取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维修基金水费提取部分按每立方米供水水价的5%确定,由供水单位设立专户存储。

对于集体经济组织负担水费的地方,也应足额提取工程维修资金,存入专户管理。

第五十条 联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要设立“水价、水量、水费”公示栏,水价公示栏按每个受益村至少设置一个,公示栏除标明各类水价外还要标明水价政策及监督电话、责任人等。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抄表收费人员的管理,制定严格细致的规章制度,防止违纪违规违法事件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水价搭车收费。

第五十一条 水费收取标准原则按水表计量实际用量计收,集镇水厂供水工程应积极推广IC卡自动收费管理系统。

第五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它强制措施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无偿供水,特殊情况下要求先供水后付费时,要提供付费担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违法单位及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农村供水管道连接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危害农村供水设施安全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农村供水设施的,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四)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按照《商洛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水利局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侵占、毁坏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等有关设施的;

(二)在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和危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按照《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第六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对单位可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的水表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改正,拆除转供水设施;转供公共供水牟利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的,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责令改正,没收抽水装置,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居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形的,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